苏州发布重要通知!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5-14 分类:行业新闻
文章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

检查安排:

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组织每季度开展一次

组建若干个检查组,原则上每个检查组每季度检查不少于3个工作日:季度首月或次月安排2个工作日,末月安排1个工作日。每季度具体检查时间由苏州市住建局确定。

检查内容: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66号)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检查用表”“装饰装修工程综合检查用表”展检查

电子版表格: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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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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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4〕2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工作,推进检查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确保检查过程透明严谨、检查结果公平公正,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66号),现就加强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组织,每季度开展一次。组建若干个检查组,原则上每个检查组每季度检查不少于3个工作日:季度首月或次月安排2个工作日,末月安排1个工作日。每季度具体检查时间由苏州市住建局确定。

二、检查人员

每个检查组由组长、建设程序和实名制检查专家、质量检查专家、安全检查专家组成。各地住建部门需明确1名联络员与检查组进行对接。

三、备检项目

每季度苏州市住建局将根据各地在建项目总体情况,从“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随机抽取项目进行综合检查,原则上每个地区抽取备检项目不少于12个。其中,建筑工程项目数量占60%,市政工程和装饰工程项目数量各占20%。同一施工企业同一专业连续两个季度被抽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备检项目为主体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以及有工作面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工程(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不含幕墙工程)。请各地住建部门督促项目主监员在“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项目进度情况,系统内项目进度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苏州市住建局将对相关项目主监员进行通报

四、检查内容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66号)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检查用表”“装饰装修工程综合检查用表”开展检查。

五、检查结果应用

1.建筑市场综合检查结果按15%比例折算计入每季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同一施工企业同一专业有多个综合检查结果的,按平均分计入。

2.苏州市住建局每季度公布房建、市政、装饰工程综合检查平均分,有效期3个月。在我市有在建工程但未被综合检查的企业,按该季度全市同专业综合检查平均分折算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分。近24个月在我市无在建工程的企业,按该季度全市同专业综合检查平均分的0.6系数折算计入

3.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日常检查工作,强化综合检查对各地日常检查的指导作用,按照“95分以上严格把关、90分以上谨慎打分”原则,同一项目同一季度同时具有综合检查得分日常检查得分且日常检查得分高于综合检查得分的,将计算该项目综合检查得分和日常检查得分的差异值。日常检查得分超过95分(含)且差异值超过2%的,或日常检查得分在90-95分(不含)且差异值超过5%的,该项目综合检查得分将替代日常检查得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分。同时,该地区同专业日常检查90分以上的其他项目,将按照该地区90分以上项目的平均差异值同步调整相应的日常检查得分。

六、其他事项

每季度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上报检查小结,苏州市住建局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66号)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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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3〕6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和《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现就开展在苏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苏州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内容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三个专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能力、安全生产能力、项目检查情况、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进行评价。 ⠂ 

三、评价周期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根据建筑业企业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申报的相关信息,结合各级住建部门每季度规定时间内录入、审核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结算企业当季度信用评价分。

四、其他事项

每季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布。建筑业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苏州市住建局提出,苏州市住建局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相关信息录入部门须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住建局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要求,结合市场反馈,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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